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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64490號
令函日期: | 102-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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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644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所詢系爭商品有無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隊102年7月31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6547 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 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所詢韓國「 Calla Company/金度亨公司」之卡通動物圖案,如符合「原創 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 則係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敘明。 三、有關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轉變為半立體的手機保護殼是否能享有 著作權,及是否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嫌?需就該平面美術著作 與轉變後之半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系爭手機保護殼如係單純 再現平面美術之著作內容者,即屬涉及重製權之行為。 四、至於個案中之商品是否構成重製一節,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 實認定之,本局並未辦理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尚祈 見 諒。 |
- 發布日期 : 102-08-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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