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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64490號

令函日期: 102-08-0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644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系爭商品有無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隊102年7月31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6547
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
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所詢韓國「
Calla Company/金度亨公司」之卡通動物圖案,如符合「原創
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
則係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敘明。
三、有關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轉變為半立體的手機保護殼是否能享有
著作權,及是否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嫌?需就該平面美術著作
與轉變後之半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系爭手機保護殼如係單純
再現平面美術之著作內容者,即屬涉及重製權之行為。
四、至於個案中之商品是否構成重製一節,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
實認定之,本局並未辦理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尚祈 見
諒。
  • 發布日期 : 102-08-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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