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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910

令函日期: 102-09-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910
令函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所稱「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 貴出版社欲於所出版之「小學語文書」 (經電洽貴出版社表示,係指提供予小學生閱讀之課外讀物)中改寫他人作品,如果是利用他人已存在之著作(例如其他書籍、文章等語文著作)加入新的創意,而達到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自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反之,若未達到「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則僅為單純重製他人之著作,無法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無論是改作或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9-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0-04
  • 瀏覽人次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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