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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916b

令函日期: 102-09-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916b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出版社委託特約攝影師拍攝照片,該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建議您先檢視當初有無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二、至於事後出資者未給付價金時如何認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出資人得否利用該著作的問題,則應視出資聘請的合約狀態而定,如果出資聘請的合約已合法終止,即無所謂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存在;反之,如果出資聘請合約仍存在,只是出資人未給付價金,則不影響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只是受聘人得循民事契約關係,請求相對人依約履行對待給付的問題。
三、依照上述說明,如您與出版社的出資聘請合約關係已終止,則出版社利用您的攝影著作,需取得您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反之,如果您與出版社的出資聘請合約關係仍存在,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著作財產權係由出版社取得的情況下:
出版社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您所拍攝的照片,有關出版社未依約給付您價金一節,您得循民事契約關係,請求出版社依約給付。
(二)著作財產權係由您取得的情況下:
出版社(即出資人)仍得在當初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加以利用您所拍攝的照片,有關出版社未依約給付您價金一節,如上說明,您得循民事契約關係,請求出版社依約給付,但出版社之利用範圍如超出原約定範圍之利用,則需另行取得您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出版社除需負擔民事責任外,還需負擔刑事責任,您依法得提起訴訟,或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就上述情形(著作權如何歸屬、利用等)均涉及私契約之認定,發生爭議時,亦須依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第84條及第七章罰則等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9-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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