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20918
令函日期: | 102-09-18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918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關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美術著作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至於年代久遠或不可考者之創作品,仍應按上述標準認定其著作財產權是否存續。 二、所詢欲參照清朝時期之古畫,依自己的風格及畫法重新繪製,是否會產生新的著作權一節,仍須視您個案實際修改之程度認定,如果您已加入新的創意,而達到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自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反之,則僅為單純重製他人之著作,無法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 發布日期 : 102-09-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0-04
- 瀏覽人次 :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