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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926

令函日期: 102-09-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92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係指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有完全支配所有物之權利。而著作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範疇。依照上述說明,您購買之美術原件,僅係取得該美術著作所附著之物的「所有權」,而並未取得該美術作品之著作權,換句話說,該作品之著作權仍屬於實際創作之畫家所享有,先予說明。
二、關於您來信表示欲將所購買之日本畫家之畫作(美術著作)印刷於書本、手機殼等其他物件之行為,按著作權法規定,印刷係屬「重製」的行為之一,重製權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重製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徵得該畫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會有侵權的疑慮。
三、又著作權法之「公開展示」係指將美術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內容(包含原件或重製物等實體物)向公眾展示之意,「公開展示權」固然也是美術著作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但依著作權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故您實體公開展示該美術著作原件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至於設立網站透過網路將他人之著作內容藉聲音或影像提供公眾,則屬另一「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仍須徵得該畫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7條、第57條及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9-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0-04
  • 瀏覽人次 :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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