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20926b
令函日期: | 102-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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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926b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您來信所述之「社團法人」應係指管理語文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簡稱集管團體),又所謂「集管團體」係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法辦理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並且訂定統一的使用報酬率及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之社團法人。目前台灣沒有任何管理語文著作之集管團體,若要利用語文著作,需向各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方可利用。 二、至於影印業者如何避免著作權侵權之爭議,請參考本局網站宣導資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營業場所著作權>快樂影印店篇)及98年9月4日智著字第09800076030號函之說明(詳如附錄)。 附錄: 發布日期:民國98年9月4日 令函案號:所詢影印業者應採何作為以避免有侵權行為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令函要旨: 一、依據 台端98年8月27日新創字第0980000001號函辦理。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影印屬重製行為之一,影印業者影印他人著作為營業行為除由作者本人提供影印店影印或非屬著作之文書外,如未經取得授權,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三、所詢問題1,本局網站建議業者為避免違反著作權法,可以採用自助影印的方式,由顧客自行影印,同時標示通告文字,告訴顧客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影印他人的著作,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一節,所稱「自助影印」係一般市場用語,並無明確定義,例如由利用人自行操作影印機,或採用投幣式影印機,而非由業者代客影印。 四、問題2及問題3,消費者攜帶已重製之文件欲再影印,業者難判斷該已重製文件是否屬本法所稱合理使用之情形,及消費者僅攜帶著作之部分欲重製,業者應如何處置之疑義,按業者若遇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議宜提醒消費者注意有無侵害著作權問題,必要時並請其出具著作權授權證明或簽署未侵害著作權之文書,以確保自身營業安全。 |
- 發布日期 : 102-09-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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