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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930

令函日期: 102-09-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930
令函要旨: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之新聞報導影片,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故將其放入公司介紹影片之行為,將涉及「重製」;如將含有該新聞報導之介紹影片向公眾播放或放上網路供人點閱,將涉及「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此等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公共電視台)的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行為得否主張合理使用,於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2-09-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0-04
  • 瀏覽人次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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