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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930b

令函日期: 102-09-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930b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所詢問題一於店內利用電腦開線上網路音樂及廣播電台來收聽是否需要取得
授權一事,分為兩部分說明:
1.如利用人於公眾場所透過電腦,予以播放音樂電台線上同步廣播之音樂,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若利用人外接之喇叭(擴音器材)設備顯然已經超出一般電腦通常具備之擴音設備(即家用設備)時,則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之「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
2.若利用人於公眾場所透過電腦播放網路上互動式之音樂或廣播節目,則已構成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之行為,除了有著作權法第44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不論有無外接喇叭皆應與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利用。
3.建議可一併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81012b,如附件 。
二、所詢問題二在店內用喇叭播放音樂已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與店內有無販售相關音樂商品,是否為商業還是非商業行為無涉,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所詢問題三,按「創用CC」授權條款係著作財產權人就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惟如您的利用行為非屬「創用CC」授權範圍者(例如公開演出),自當另行洽詢授權,始得為之。建議先釐清所欲利用「創用CC」音樂之授權範圍為宜。另我國「創用 CC」之相關資訊,可參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 發布日期 : 102-09-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0-04
  • 瀏覽人次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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