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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73070號
令函日期: | 102-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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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7307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您陳情分享YouTube電影遭權利人提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2年8月29日院臺經字第1020054464號函轉 您於102年8月19日致總統府函辦理。 二、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係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 人之專屬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 22條、第26條之1之規定),而將他人的影片上傳至Youtube等 網站上供公眾觀覽,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視聽著 作的利用行為,因此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有可能 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三、就您的問題而言,如果 您是單純在自己部落格上提供youtub e網站之影片網址,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 自己部落格上的聯絡網址,進入youtube網站瀏覽影片,而未 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部落格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則不涉及 侵害重製權之行為,也不會構成公開傳輸。惟如 您雖僅係單 純提供影片連結,但如知悉該影片屬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上傳youtube網站者, 您仍可能構成他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 犯或幫助犯。由於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 失犯,檢察官於受理此類案件時,亦會考量行為人是否有犯罪 的故意(侵權的故意)、侵權之情形或數量、是否因此獲利等 情形,且按您所述情節,本案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告訴人 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法須為不起訴處分。 四、另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 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 為訴訟上之行為。因此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有告訴權之被害 人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來函所述鴻聯國 際公司是否有告訴權?其告訴是否合法?應視其授權契約之內容 而定,此須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五、為使民眾瞭解如何在網路上合法利用別人之著作,本局歷年來 主動在各地舉辦網路著作權宣導說明會,並自97年起舉辦音樂 創作比賽等各項網路宣導活動,同時利用FB「原PO是我!創意 在我!」社群、「智慧學堂」APP、Line「智慧學堂」帳號等多 元管道提供民眾正確的著作權觀念,民眾亦得透過本局網站( https://www1.tipo.gov.tw/;本局網站首頁/著作權/教育宣導/ 網路著作權)取用各類網路著作權相關宣導資料。未來本局會 再加強網路著作權相關法令之宣導,以免網友誤觸法網,感謝 您對此議題提供寶貴的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2-09-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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