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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78550號

令函日期: 102-09-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785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網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網102年9月16日聯陳字第10209161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來函所述將網路上的影片下載儲存於記憶卡中,以及將影片文
稿內容以文字檔儲存,均屬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
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
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三、來函所稱之「涉案人」及「雇主」若未經授權而為前述重製行
為,可能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罪」。至於二人能否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該「雇主」
究屬刑法上的「正犯」或「共犯」?等問題,均涉及事實認定,
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四、又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
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
為訴訟上之行為。因此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有告訴權之被害
人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來函所
述之「國內電視(影視)公司」是否有告訴權,應視其授權契約
之內容而定。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
理使用、是否侵權、提告者有無告訴權等,如有爭議,仍應由
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102-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0-04
  • 瀏覽人次 :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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