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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009

令函日期: 102-10-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009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關於您欲撰寫手機APP功能,讓使用者得在看Youtube時錄製自己的歌聲ㄧ事,所詢第一種情形(錄音檔存放於使用者自己的裝置上,不會提供平台供其上傳),使用者搭配Youtube影音檔案演唱後錄製於自己裝置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重製行為;除因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加死亡後50年)或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二、所詢第二種情形(使用者僅得於錄音後即時收聽,離開後不會留存任何檔案),由於使用者離開APP前,錄音檔會先存在手機上,故亦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重製行為。
  • 發布日期 : 102-10-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 瀏覽人次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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