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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009b

令函日期: 102-10-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009b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是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又所謂之「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相關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例如著書)。因此來信所詢在自身創作之書籍內分別引用他人之圖片,若係供自己書籍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引用(即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需再依同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10-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 瀏覽人次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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