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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021
令函日期: | 102-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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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021 |
令函要旨: | 您好: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之建築相關圖面,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如為「室內設計圖」,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如為建築物本身之設計圖,應屬受保護之「建築著作」,合先敘明。 二、所詢您所繪製之圖面,如涉及出資聘人關係,亦即,如該圖面是由業主出資委託您所完成,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在此情形下,則業主將該圖面交付其他建築師,並依照該圖面之電子檔及紙本沿襲製作竣工送審之圖面之行為,將不會涉及侵權。 三、如系爭圖面並無涉及業主與您之出資聘人關係,則所詢業主所為,可能涉及「重製」及「散布」您所繪製圖面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如發現其權利遭受侵害,可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規定採取司法上之民事途徑,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或依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採刑事途徑,請求國家行使刑罰權,對侵害重製權、散布權的行為,論罪科刑;亦或在採取上述司法民、刑事救濟途徑之前,與侵權人協談,促其停止侵害行為,由雙方協議和解;雙方之爭議,亦可向本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 |
- 發布日期 : 102-10-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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