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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029

令函日期: 102-10-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029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 所詢問題1,您委託美編工作室將您的愛情故事繪製成圖畫,屬於出資聘人關係,因為您與工作室未約定著作權歸屬,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工作室繪製完成之圖畫,其著作權歸屬於工作室實際創作之人,但您可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二、 所詢問題2,若您所提供之字幕、對白等,如非一般日常生活對話,而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的「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該等字幕、對白構成「語文著作」,則該工作室僅能在您同意的範圍內利用之,如其利用於宣傳之行為,則須另外取得您的同意。
三、 所詢問題3,有關您是否有權要求工作室交出原檔乙節,涉及雙方契約內容之認定及民法物權相關規定,非屬著作權問題,未便答復,尚請諒察。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著作權之歸屬、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102-10-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 瀏覽人次 :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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