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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029b
令函日期: | 102-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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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029b |
令函要旨: | 您好! 有關 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利用該照片,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 |
- 發布日期 : 102-10-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 瀏覽人次 :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