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21029b

令函日期: 102-10-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029b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利用該照片,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
二、您來信就新聞網站欲翻拍其他網站圖片一事,依著作權法可主張合理使用之條文有(1)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而所謂的時事報導泛指現在或最近發生,為大眾所關心之報導,惟案內所附之旅遊報導介紹,並非時事報導。(2)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其引用必須已自己有著作為前提,並符合為報導、評論…等正當目的之要件。
三、您就新聞網站以編譯之方式翻攝他人網站內圖片之行為,是否符合前述要件者,均屬個案認定問題,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2-10-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 瀏覽人次 : 27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