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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031
令函日期: | 10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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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031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問題1,兩個著作是否各自享有著作權保護及其侵權問題,按著作權法所保障為觀念、構想等之表達,而非觀念、構想本身,因此,著作如係出自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並無抄襲他人著作之情形,縱使創作的內容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 二、所詢問題2、3,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具體個案中,對於類似著作是否抄襲的侵權爭議,係由司法機關就抄襲行為人有無主觀故意、其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就具體個案進行證據調查後加以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因此,第三人究係接觸何著作?抄襲何人之著作?系爭著作之侵權主張是否成立?自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情狀加以認定。 |
- 發布日期 : 102-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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