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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84200號
令函日期: | 102-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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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842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院函詢附件安平平安及圖之圖樣是否具原創性而得受著作權 法規範之保護,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102年10月9日南檢玲讓102偵續189字第60237號函。 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 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及「創 作性」兩要件。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獨立創 作,非抄襲他人者;所謂「創作性」,係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 「創作高度」。因此,所詢圖樣如就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 之美術技巧具個人創意,且為以美感為特徵表現思想或感情之 獨立創作,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安平平安及圖之商標是否可認為具有著 作權法中所需之前述二要件,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情形 審認之。由於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意見, 尚祈 見諒。 |
- 發布日期 : 102-10-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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