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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84200號

令函日期: 102-10-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842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附件安平平安及圖之圖樣是否具原創性而得受著作權
法規範之保護,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102年10月9日南檢玲讓102偵續189字第60237號函。
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
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及「創
作性」兩要件。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獨立創
作,非抄襲他人者;所謂「創作性」,係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
「創作高度」。因此,所詢圖樣如就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
之美術技巧具個人創意,且為以美感為特徵表現思想或感情之
獨立創作,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安平平安及圖之商標是否可認為具有著
作權法中所需之前述二要件,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情形
審認之。由於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意見,
尚祈 見諒。
  • 發布日期 : 102-10-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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