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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87810號

令函日期: 102-10-3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878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系爭舞蹈著作是否具原創性,及被告有無涉及侵害公
開演出權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
020009007函。
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
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
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就舞蹈而言,若其肢體語言之設計
及編排,富有美感、獨特藝術性,並達到了思想、情感表達之
程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舞蹈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
三、有關來函所附光碟內所演出者是否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舞蹈著作
?因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至本案被
告是否涉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一節,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
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2-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 瀏覽人次 :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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