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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87810號
令函日期: | 10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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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8781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署函詢系爭舞蹈著作是否具原創性,及被告有無涉及侵害公 開演出權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 020009007函。 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 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 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就舞蹈而言,若其肢體語言之設計 及編排,富有美感、獨特藝術性,並達到了思想、情感表達之 程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舞蹈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 三、有關來函所附光碟內所演出者是否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舞蹈著作 ?因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至本案被 告是否涉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一節,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 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2-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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