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21101
令函日期: | 102-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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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101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有關 貴公司自拍之短片中,所涉及利用流行音樂及騎馬舞等行為,其涉及著作權之相關問題,謹說明如下: 1、如該短片係擷取流行音樂當背景,縱所擷取之音樂(詞、曲)僅短短數秒,已涉及到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行為。 2、員工自行彈唱熱門主題曲,或將主題曲自行更改而加以拍攝成短片,亦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改作」行為。 3、若將上述短片上傳至Youtube網站或公司內部網路,另涉及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 4、至所述員工表演「騎馬舞」一節,其中該「騎馬舞」是否為具有原創性之舞蹈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合理使用等,因涉及具體個案性質,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予以審認。(併請參考本局990729電子郵件之說明二,如附件)。 5、上述「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之行為,係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建議 貴公司仍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負有民、刑事責任。又 貴公司若未經授權而上傳該自拍影片,極可能遭著作權人向Youtube通知而被取下(可參閱Youtube網站<版權常見問題>https://www.youtube.com/yt/copyright/zh-TW/之說明),併予敘明。 6、此外,於營業處播放短片,僅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並不會涉及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如 貴公司係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正當行使權利,並不會有侵害他人「公開上映權」之問題,惟於製作短片時,因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之音樂、錄音等著作,就此部分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二、為避免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議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貴公司如欲取得重製等利用形態的授權,音樂著作(詞、曲)部分,可逕洽著作權人本人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洽詢,錄音著作及舞蹈部分,則可逕洽各該唱片公司。另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建議可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洽詢相關授權事宜。 |
- 發布日期 : 102-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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