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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01b
令函日期: | 102-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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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101b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例如:以具體文字所表達的小說、論文等語文著作),而非表達之「概念」本身。故來函所詢依照教學書籍的文字所闡述之概念實際做出字卡或圖卡,此一行為係「概念」之承襲,並未利用該教學書籍中文字之表達,與著作權之侵害無關。 |
- 發布日期 : 102-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 瀏覽人次 :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