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21105

令函日期: 102-11-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05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有關所詢於取得大陸歌曲之重製、散布等利用行為之專屬授權後,若遇有爭議時應如何主張合法取得一事,按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故著作若遇有侵害等情事時,須依受侵權行為當地之法律認定,本組前已回函說明在案,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故若發生著作權相關歸屬爭議時,著作權人自應負有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二、我國在民國87年後即無著作權登記制度,且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雙方合意,即發生契約之效力,故無須向本局辦理任何著作權讓與或授權登記;至是否須於大陸辦理官方登記(例如著作權合同登記)一事,因涉及大陸地區著作權法律制度,本局礙難答覆,建議可逕洽「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電話:(+86-10)84195355/8419535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三、又如何使在大陸地區取得之文書在台灣有公信力一事,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証者,推定為真正。」至如何辦理文書驗證,請逕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服務中心(電話:(02)2533595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另契約內容不論係以繁體字或簡體字簽訂,均不影響契約之效力,雙方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2-1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 瀏覽人次 : 29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