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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07

令函日期: 102-11-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07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所詢心形鎖手環之「設計圖」本身,如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者,則該設計圖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6款規定),於該設計圖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依該設計圖標示之尺寸、比例製成之手環,屬「實施」行為,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可言,因此將實施後所得之實體物進行販售,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 本案告訴人雖然享有設計圖的著作權,但您並非重製該設計圖,而是購買按該設計圖實施而量產的手環,該手環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您的販售行為並未侵犯著作權,建議您向保智大隊及檢察官詳細陳述您的狀況,以保護您的權益。
  • 發布日期 : 102-1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 瀏覽人次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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