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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11
令函日期: | 102-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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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111 |
令函要旨: |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公播版」之影片得否於校園中播映,須視該公播版之授權契約內容而定,故如貴校有使用「公播版」之需求,建議向國資圖或影片發行商釐清相關之授權內容。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可以在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所詢欲於學校辦理電影欣賞活動,如符合上述要件,且該電影欣賞為非例行性之活動者,有適用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即得以在活動中放映電影,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於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2-1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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