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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11b

令函日期: 102-11-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11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所詢如何保護自己的創作,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因此,您所設計完成之卡通Q版圖案,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自您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 二、 所詢如何證明該創作之著作權人為您本人,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的依據。如需進一步資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 發布日期 : 102-1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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