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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14

令函日期: 102-11-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14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及著作授權等相關權利。另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集管業務),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基此,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與集管業務之執行,本局具有監督與輔導之責,合先說明。
二、至於您所詢之播播樂(BOBO MUSIC)「終生授權‧公開播放」,是否合法,有無牴觸集管條例之規定,本局刻正了解中,待有結果後再函復您,不便之處,尚祈見諒。
  • 發布日期 : 102-1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 瀏覽人次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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