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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15

令函日期: 102-1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15
令函要旨: 一、若您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分享著作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則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行為,也不會構成公開傳輸,合先敘明。
二、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若您確實不知道該網址連結的著作係屬侵權內容,並無侵權的故意,則依現行法規定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不待修法。
三、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條文(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係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在符合一定要件的前提下,即可對「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從事侵害著作權之結果主張民事免責;至於ISP自己在網路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自不得依此等規定主張民事免責,併此敘明。
四、 謝謝 您對著作權的關心並提供寶貴的意見。
  • 發布日期 : 102-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9-01
  • 瀏覽人次 :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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