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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22
令函日期: | 10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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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122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及同法第64條需註明出處之規定已於2013年7月31日、8月8日分別以電子郵件向您說明,關於您來函所詢引用國外拍賣網站之照片一事,若引用的作品有不知其作者或作者不明的情形,建議您可標示作者不明,並另外註明篇名、網址等資訊,將原始網頁加以存檔,以利未來舉證使用。 二、以上為本組所提供之意見,如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102-1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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