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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26

令函日期: 102-11-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26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您所完成之一文創畫作品,如屬本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自您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任何人若欲利用您的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自須事先徵得您的同意,始行為之。 二、另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需自負舉證責任,因此,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的依據。如需進一步資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 發布日期 : 102-1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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