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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26b

令函日期: 102-11-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26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因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自身權利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二、有關創作歷程留存一節,任何可證明著作人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之證據資料,均可做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如保留創作過程之草稿、修改記錄或向法院、民間公證人、律師辦理公證,均可作為證明,詳情請參閱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如附件)。(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廣告>著作權基本觀念>14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三、上述著作人舉證之事項及舉證之例示方法,僅供參考。
  • 發布日期 : 102-1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 瀏覽人次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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