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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29

令函日期: 102-11-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29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本組回覆如下: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該條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並且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符合該條合理使用之立法本旨。來信所詢因製作政府機關宣導文宣而使用他人美術著作之情形,倘符合上述要件,並依第64條規定註明其出處,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實務上如有爭議,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認定。
  • 發布日期 : 102-1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 瀏覽人次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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