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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88180號
令函日期: | 102-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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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881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也真實業有限公司侵害故宫博物院著作權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隊102年10月18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2000652 5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 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本案 故宮院藏之翠玉白菜古物應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 產時,不論其著作權人究為何人皆已無法主張其著作財產權, 因此,無論「重製」或「改作」該古物所生之作品,均不生違 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三、惟如該古物係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如來函所詢之故宮博物 院)所保管之公有古物,則對該古物之利用,是否涉及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 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 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因非屬本 局主管業務範圍,建議向該等法律規定之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2-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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