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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88180號

令函日期: 102-11-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881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也真實業有限公司侵害故宫博物院著作權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隊102年10月18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2000652
5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
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本案
故宮院藏之翠玉白菜古物應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
產時,不論其著作權人究為何人皆已無法主張其著作財產權,
因此,無論「重製」或「改作」該古物所生之作品,均不生違
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三、惟如該古物係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如來函所詢之故宮博物
院)所保管之公有古物,則對該古物之利用,是否涉及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
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
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因非屬本
局主管業務範圍,建議向該等法律規定之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 發布日期 : 102-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 瀏覽人次 :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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