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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91000號
令函日期: | 10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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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910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函詢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字型繪畫」定 義及保護範圍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2年11月5日騰總字第102015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四)所稱之 「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 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 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因此, 字型軟體之字型如符合上述說明,即屬「字型繪畫」,受著作 權法保護。 三、依上述說明,著作權法對於字型繪畫之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 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 蓋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 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 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因 此,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 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 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 四、來函所詢利用字型軟體打字輸出印刷於書籍上出版之行為,參 考上述說明,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
- 發布日期 : 102-1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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