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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128

令函日期: 102-11-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128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所詢的畫作,若如來信所述,該等畫家已過世逾60年,則應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8條),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並無須授權。
  • 發布日期 : 102-1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6
  • 瀏覽人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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