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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95940號
令函日期: | 1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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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959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中隊偵辦被告網拍之手鐲及項鍊有無侵害告訴人之著 作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2年11月22日保二(一)【一】警專字第1020009906號 函。 二、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 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所詢網拍商品(鎖鑰造型鋼製 手環及項鍊)之「設計圖」本身,如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而具 有原創性者,則該設計圖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 護的「圖形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 例示第2項第6款規定)。至於依該設計圖標示之尺寸、比例製 成之產品,屬「實施」行為,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亦無產生新著作可言,因此將實施後所得之實體物進行販售, 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三、又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工藝品」(美術著作),是指應用美 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 思想感情之創作。來函所述之鎖鑰造型鋼製手環及項鍊商品, 如屬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的「工業產品」,即非 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請參考本局101年11月21日電子郵件10 11121b函釋,如附件)。至於本案中之商品是否屬美術工藝品 一節,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2-1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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