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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203
令函日期: | 102-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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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203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來信所述之「私人書信」若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保護。所詢之私人書信,如屬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欲加以引用並對外發表,除可能涉及「重製」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外(請參考本法第22條規定),尚涉及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請參考本法第15條規定)。惟依您來信所示,該私人書信之作者已於生前表明同意您可使用該「私人書信」,您自得本於被授權人之地位,於授權範圍內,「引用」該私人書信,並不會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請參考本法第37條規定)。至您將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予以公開,則依本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時,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亦不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問題。 |
- 發布日期 : 102-1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1-03
- 瀏覽人次 :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