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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209b
令函日期: | 102-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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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1209b |
令函要旨: | 一、關於轉貼YouTube連結之合法性問題,若 您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分享著作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即不涉及著作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再者,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若 網友確實不知道該網址連結的著作係屬侵權內容,並無侵權的故意,則依現行法規定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因此,來信中所舉出將智慧財產局之官網連結傳送給友人的例子,僅單純提供網址連結,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縱使連結的內容包含未經授權的著作,只要行為人確實不知情且無侵權的故意,即不須承擔刑事責任。惟實務上轉貼或提供網址連結的行為,如有爭議(對授權狀況是否知情、是否具有惡意等),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 二、科技的日新月異使得人人都能夠透過網路快速、大量的接觸各種著作,這過程中必然會產生著作流通是否合法的問題。然而,各式各樣的侵權著作在網路上流通,權利人若欲追究使用者之行為亦屬不易,因此,網路平台業者或各類網站時常成為其訟爭之對象。為了解決這類問題,我國訂定了相應的機制,於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條文(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有規定,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權利人合作,共同消彌此類網路侵權情形,亦即著作權人若發現自己的著作在網路上受到侵害,即可對ISP發出通知,要求取下該侵權著作;一旦ISP接收到該通知就應立即將侵權著作取下,以防止侵權作品繼續在網路上流通,損及著作權人之利益。另外,若網路之著作權侵權行為係由ISP本身所為,則仍需就其侵害行為負擔責任。如您有其他建議可另行提供本局研析,俾利作為修法參考,以建立更優質完善之著作權法制環境。 |
- 發布日期 : 102-1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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