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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225

令函日期: 102-12-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225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電子格式之著作權移轉同意書是否具有等同正本法律效力」之疑義,因涉及契約效力認定問題,經洽電子簽章法主政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其回復內容如附件。
二、按前述經濟部商業司回應意見略以: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規定,原則上電子格式之文件如未經主管機關以公告或命令之方式排除,則皆有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由於本局目前並未針對電子格式之著作權移轉同意書發布公告或命令明示不得適用電子簽章法,故,系爭著作權移轉同意書(掃描檔)應無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之情形。亦即,若符合電子簽章法所定要件(請參考該法第2條、第4條及第9條之情形),則該份著作權移轉同意書(掃描檔)及電子簽章即具有等同於實體文件與實體簽章之效力。
  • 發布日期 : 102-1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1-03
  • 瀏覽人次 : 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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