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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226

令函日期: 102-12-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226
令函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發表著作者,除您與報社就著作權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發表一次之權利,對您的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您創作的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您享有,將該文章刊載於自己部落格內無須知會報社,日後亦可集結成冊發行。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1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1-03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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