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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102

令函日期: 103-01-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102
令函要旨: 如果從網路下載照片來利用,除非您利用的方式能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都要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聲明或註明出處是須以有可合理使用之情況為前提下,才要註明。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06
  • 瀏覽人次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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