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0103

令函日期: 103-01-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103
令函要旨: 一、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此處所稱之「授權」,雖然「事前之允許」或「事後之承認」均屬有效之權利行使行為,但是在權利人授權前所為之著作利用行為,仍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二、來函提及「Youtube採取封鎖、追蹤、獲利」之侵權處理模式,據瞭解,係Youtube為解決其平台上之侵權影音檔案問題,就網友上傳Youtube之影片,提供著作權人之3種選擇,亦即Youtube一經識別出特定檔案屬於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時,可以讓著作權人選擇對該檔案進行封鎖(亦即將檔案下架)、追蹤(提供該影片被使用的資訊,如觀賞族群資訊)或者是獲利(同意與Google拆分廣告收益)。也就是說,除了以獲利模式同意與Google拆分廣告收益外,著作權人如選擇封鎖或追蹤者,則該影片仍可能屬於侵權檔案,一般網友如以超連結方式提供該等影音檔案,亦會有構成侵權之疑慮。況且,單憑一影音檔案被掛上廣告,其實仍難以判斷該影音是否已經著作權人授權。因此,對於無法確認是否為著作權人所授權張貼之影音檔案,我們仍會建議不要予以轉貼,以免承擔相關究責風險。
三、至於「人在冏途」一案,經查智慧財產法院改判被告無罪之理由為「被告辯稱其以為『Youtube網站』上之檔案應可以信賴其有版權,不知這樣是違法等語,並無不可採信之處…本院認被告並無公開幫助傳輸之故意」,是法院對於特定個案之認定,亦即,法院在類似的案件中,對於超聯結提供者是否明知連結內容係屬侵權,仍會依照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因而,並非所有轉貼Youtube影片網址超連結之行為,都會被認為沒有成立侵權之可能,故要提供連結,仍應審慎為之。
  • 發布日期 : 103-0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06
  • 瀏覽人次 : 29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