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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124

令函日期: 103-01-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124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製作之戲偶,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任何人欲利用該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所詢欲以霹靂布袋戲之戲偶及其他自創玩偶進行拍攝以製作畢業專題,就該戲偶的部份,無論所取得之戲偶為正版或盜版,一旦對其進行影片拍攝之行為,即涉及著作之重製,除非該行為符合第44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應取得霹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二、又來信提及所拍攝之影片「…在劇本整體,包括角色名稱、人物背景、個性設定、劇本架構上都會與霹靂本身故事情節有差異…」,倘影片中前開各要素均與霹靂布袋戲影片本身完全不同,即無著作權問題;惟若故事之情節等係針對霹靂布袋戲原有之架構進行修改,便可能涉及改作,亦應取得霹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且與自己創作之部份得加以區辨。因此,若影片之拍攝係符合上開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之規定所為之引用者,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如有發生爭議則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另經查,霹靂公司之官方網站上確有關於「校園推廣」之選項,按其文義恐係以校園推廣布袋戲為目的之使用,始為霹靂公司之授權條件之一。本局建議 您可逕向霹靂公司詢問,以製作畢業專題為目的之使用是否符合其授權規範。

  • 發布日期 : 103-0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06
  • 瀏覽人次 :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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