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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127

令函日期: 103-01-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127
令函要旨: 一、貴會規劃就所訂閱之國內外期刊,按月選取與執掌有關之最新文章,掃瞄後建置於貴會內部網路,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為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依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毋庸得到權利人授權。是以,所詢貴會規劃就所訂閱之國內外期刊,掃描後建置於 貴會內部網路一節,如符合前述本條文規定目的之利用,且僅供內部使用,不對外散布,得予合理使用。本局相關函釋,99年2月23日電子郵件990223a,請一併參考之。
二、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及第65條第2項等規定。
  • 發布日期 : 103-0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06
  • 瀏覽人次 :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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