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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128

令函日期: 103-01-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128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符合前述說明,即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由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所詢網頁之文字介紹及街道地圖繪製是否為著作一事,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另所詢提供協助鑑定單位一事,本局無此方面專家名單,歉難提供,建議您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檢察官本於職權送請鑑定。
  • 發布日期 : 103-0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06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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