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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117b

令函日期: 103-0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117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視為著作權之侵害,因此 貴公司從日本進口音樂CD,原則上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在國內散布。
二、另依我國「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如附件)第二點之規定「輸出視聽著作或代工鐳射唱片,應依本要點事先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或各核驗中心申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此要點係適用視聽著作或代工鐳射唱片向國外輸出之情形,故 貴公司欲從日本「進口」音樂CD,即不須向本局申辦著作權文件核驗單,惟仍須先向著作財產權人(例如:代理公司)取得授權始得進口。
  • 發布日期 : 103-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06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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