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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04450號

令函日期: 103-01-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044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著作權法第91條適用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所103年1月15日(103)智冠字第103011501號函。
二、按重製權及散布權均屬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之專屬權能(詳參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8條之1規定)。所詢唱片公司「壓製光碟出版發行」,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音樂著作,應分別確認光碟中音樂著作之詞曲著作財產權歸屬並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詳參著作權法第100條),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3-0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06
  • 瀏覽人次 :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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