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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105850號
令函日期: | 103-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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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10585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局函詢基隆市市議會辦理「黃色小鴨 快樂基隆」活動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疑義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2年12月26日基警刑大二字第1020073580號函。 二、本案涉及著作權部分: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著作權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合先敘明。 (二)又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而「黃色小鴨」係自然界之物,此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任何人得以自然界的黃色小鴨為主題進行創作,只要其創作成果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而非抄襲他人所創作之黃色小鴨者,即受到著作權之保護。 (三)據上,霍夫曼先生製作之「黃色小鴨」造型(圖案),如符合前述說明,則霍夫曼先生享有著作權,未經其同意,他人不得重製或改作。惟霍夫曼先生曾於訪談中表示,其作品係將兒童浴缸玩具之「黃色小鴨」放大,且該「黃色小鴨」浴缸玩具由來已久(附件1),則霍夫曼先生之「黃色小鴨」是否具原創性?該造型(圖案)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待進一步了解。 (四)至於霍夫曼先生究否就該「黃色小鴨」之造型(圖案)享有著作權?策展單位自行販售之小鴨商品是否涉有抄襲情事?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均涉及事實問題,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認定之。 三、本案涉及商標權部分: (一)經查本局商標註冊資料庫,截至目前並無以霍夫曼先生名義為申請人,在本局申請商標之註冊。另查中文「黃色小鴨」商標,為東凌股份有限公司早於民國89年間即指定於各類別商品或服務類別獲准商標註冊 (附件2);外文「Rubber Duck」商標則有李崑偉先生,於靴鞋、鞋子、女鞋、男鞋等商品 上獲准為第01346681號「RUBBER DUCK 橡皮鴨及圖」商標註冊(附件3)。至於活動中相同的黃色小鴨圖樣或立體造型,目前尚無核准商標註冊之資料。 (二)至於使用中文「黃色小鴨」或外文「Rubber Duck」與附件2、3中已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因來函未提供具體商標圖樣及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以供認定,且實際個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其使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係屬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法院依職權就實際個案參酌使用人的主觀意思、 消費者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綜合判定。 (三)另有關旨揭活動中實際所販售商品,是否為合法授權之產品,涉及該等活動內容之約定,故除有無各項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問題外,亦涉及有無違反當事人間之契約約定。此部分則依雙方約定內容訂之。 四、本案涉及專利權部分: (一)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就黃色小鴨之外觀設計能否取得設計專利之保護,端視其是否符合設計專利之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 另查本局設計專利資料庫,截至目前並無以霍夫曼先生之名申請設計專利。 (二)另就巨型黃色小鴨之材質,以及其確保穩定方向與平衡之技術,可能透過專利權之申請獲得專利保護。 (三)由於專利法已將侵害專利權除罪化,即侵害專利權均予廢除刑罰,完全回歸民事解決。專利權人之專利如受侵害,應循民事訴訟為之。 五、本案涉及營業秘密部分:就巨型黃色小鴨之材質,以及其確保穩定方向與平衡之技術等,若符合營業秘密之三要件(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則屬於霍夫曼團隊經營管理之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所保護,對於相關工作人員可透過保密條款課以保密義務,禁止其洩漏或使用於他處。 |
- 發布日期 : 103-0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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