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10200062160號
令函日期: | 103-02-13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6216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監獄函詢「監獄房舍內架設有線電視是否涉及公開播送並須取得授權」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監獄102年7月25日基監總字第1020400227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故監獄之收容人,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而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又在監獄播放有線電視節目, 是否涉及本法所稱之「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經電詢 貴監獄後了解,各房舍內之有線電視係由業者架設並分別接收有線電視訊號,且未再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之聲音或影像接收後再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各個房舍電視機之節目係有線電視業者播送之結果,故應屬「單純開機」,而不涉及本法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建議參考本局函釋98年4月6日電子郵件980406號函有關於公共場所收看電視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三、隨文檢附本局文宣品「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及「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路徑:首頁/著作權/教育宣導/著作權基本觀念)各1份供參。 |
- 發布日期 : 103-0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13
- 瀏覽人次 :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