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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65490號

令函日期: 103-02-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654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復本局102年5月22日智著字第10200038131號函,認本局處理有所不公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8月5日台樂權忠字第1020080號函。
二、有關 貴會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相關規定並無明訂不得提起刑事告訴,本局逕命 貴會不得提起刑事告訴,顯有不當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則該等已請求訂定共同費率之店家,就經指定之公開演出行為之特定利用型態,既已無刑事責任,即未涉及「犯罪」,自無所得提出告訴之情形, 貴會對此顯有誤解。
三、復查,本局前揭函係因接連接獲民眾檢舉 貴會對依法請求訂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免除刑事責任之店家仍提起刑事告訴,經本局查證了解並函告執法單位,該等案件均獲不起訴處分在案。前述 貴會執行業務已明顯涉及「無告訴權而任意提告」之違法,故仍請 貴會依本局旨揭函之說明辦理。再者,如 貴會明知被告店家之公開演出行為已免除刑事責任,仍堅持提告,將因告訴之內容虛偽而可能觸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特提醒注意。
  • 發布日期 : 103-0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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