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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207d

令函日期: 103-02-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207d
令函要旨: 一、有關圖書館為館際合作而提供館藏資料給國外圖書館,不論係以紙本寄送抑或以Ariel系統進行館對館間1對1之電子檔定址傳輸,均涉及「重製」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至於碩博士論文,如屬「難以購得」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貴館得將論文全文重製成電子檔或紙本進行館際合作。
二、在論文不屬於「難以購得」著作(例如已出版)之情形,如前所述,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依照 貴館現有博碩士論文授權書之文字,授權範圍似包含「全部、非專屬、無償」以「重製」等方式利用上開著作之紙本,似未及於電子檔,因此,如貴館欲提供電子檔全文予國外之圖書館,建議將授權書「重製或其他符合學術研究目的方式利用上開著作之紙本」文字中之「之紙本」三字刪除,以避免造成文意解釋上所謂「重製」是否僅限於「重製成紙本」之爭議,而無法以Ariel系統進行傳輸。
三、至於論文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與否,屬於著作人「公開發表權」之範疇,如論文著作人已表明不得公開發表,則館方亦不宜將其著作用於館際合作,以免造成公開發表著作之事實,併予說明。
四、上述意見僅供參考,有關授權書內容之文意解釋,仍應探求貴館與當事人之意思。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103-0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14
  • 瀏覽人次 :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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