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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210
令函日期: | 103-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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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210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之創作作為內容之參證、註釋等,亦即必須有自己的創作作為前提,才能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 二、因此,所詢將期刊著作等資料重製或引用製作成筆記後,再以高價販售,則會涉及「重製」、「散布」該等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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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3-02-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14
- 瀏覽人次 : 250